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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的小常识
发稿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8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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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可能没有专利,可能没有商标,但绝对不会没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员工作为商业秘密的接触者是商业秘密的活载体,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最有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高发群体。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误区,想当然得设置一些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条款以为就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发生纠纷后,很多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使得竞业限制条款无法达到切实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有鉴于此,笔者对企业在竞业限制方面的理解和适用给予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


二、竞业限制的期间


  法律规定竞业期间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应根据劳动者脱密和竞争威胁程度确定竞业限制期间,可以少于两年,但多于两年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属于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的范畴。而不同工作岗位的人员可能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在企业起草竞业限制协议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不同岗位员工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约定不同的补偿金金额、比例。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比例的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相关员工从事竞业限制的业务、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商业秘密泄露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员工薪酬情况等。


  如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往往因无法证明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因此,需要提前对损失的界定或违约金数额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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