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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之探微索幽(二) ——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规避社保缴费的是是非非
发稿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15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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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大陆各地媒体的版面上,密密麻麻的企业注销公告引起了外界的关注。据悉,现在北京每天登报注销的公司超过2000家。


  根据《华夏时报》报导,2019年伊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传出公司“注销潮”,这一消息并非空穴来风。北京一家原饭店老板张先生表示,他2年来承包北京朝阳区周边几家企业的工作餐,生意还算稳定,但2018年8月开始,北京出台社保新政策,饭店便开始经营亏损。他说,政府规定必须按照工资缴纳社保是主要原因,这大大挤压了饭店的利润空间。


  根据政府最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这意味着公司多少员工交社保、参保基数是多少,不再由公司向社保局主动申报,而变成由税务局根据企业报税的数额征收。


  在社保入税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在寻找规避社保缴费的“妙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种用工方式,一直以来,它只是静静的“躺”在《劳动合同法》里,不声不响,没有人注意,直到最近社保的问题才把这个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好处有:


  (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对用人单位极为方便。对于灵活时性的用工,可以口头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也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二)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需要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由于工伤保险费率非常低基本可以忽略不记,这才是非全日制用工这次吸引大家注意力的地方,基本不交社保费!


  (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非全日制用工也存在美味的陷阱,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基于司法实践企业与员工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双方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确认用工的性质,故通过订立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利于明确用工性质及双方的权责。同时,双方可在合同中对于加班费、年休假、高温费、相关福利待遇事项的给付予以明确约定,以应对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二)强化工作时间的管理,切勿突破红线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作为判定成立非全日劳动关系的高危因素,用人单位一定要严守红线,做好工作时间安排和考勤管理,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免在发生争议时因无法举证而产生不利后果。此外,用人单位应避免安排员工加班,以免因加班突破上述工作时间的限制而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三)加强薪酬管理,守住底限标准


  发薪周期和计酬方式虽然不能作为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核心因素,但其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之一亦属于判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危险因素,故在司法实践中,裁审机关可能会结合其他案情因素,进而作出不利的判定,因此为避免承担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的风险和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应当尽量实行按时计酬,明确计薪的标准、薪酬的发放方式且至少每15日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同时,企业还应注意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四)禁止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时应当注意遵守该规定,否则一旦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维护双方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社保而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旦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作为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工伤赔偿,目前有的地方是允许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但有的地方不允许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可以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种以分担用人单位风险,并且雇主责任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加强密保工作,涉密岗位慎用非全日制工


  根据法律规定,并不禁止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因此为避免非全日制员工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时有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密保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避免在涉密岗位上使用非全日制工。


  作者:陈晨


  编辑: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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