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院关于“违反忠诚义务或出轨”的认定标准
我国《婚姻法》关于“违反忠诚义务或出轨”的规定有两点,一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二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那么如何才能让法院认定一方“出轨”呢,这是很多律师以及当事人都迫切想了解的,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把分析结果分享给大家。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31件基层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出轨事实的认定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严格根据证据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轨)进行认定,认定比例大致在33%。在31起相关案件中,有20起因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未得到法院支持。有11起案件,原告关于被告出轨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那么法院认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轨)的主要证据有哪些呢?
律师根据大数据检索结合多年来办案经验,总结离婚案件中法院关于“出轨”认定的证据要求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与案外人育有一子,原告提供亲子鉴定等证据;
(2)一方因与案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流产,原告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
(3)一方与案外人开房,原告提供照片、视频(含酒店监控视频)或酒店入住记录,或直接报警,由公安对被告、原告、案外人做笔录;
(4)一方与案外人有超出普通朋友的亲密,原告能提供照片或视频;
(5)一方与他人聊天时有出轨描述,原告提供手机聊天记录;
(6)一方当庭自认出轨;
(7)一方自书不再出轨的书面保证或检讨。
现在很多年轻人在结婚前都会要求一方写一份”忠诚协议“,这里笔者告诉大家,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各地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依照忠诚协议的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首先要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但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就涉及到如何向法院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了,也就是笔者今天与大家分享的重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