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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限制的小常识
发稿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2318次

  一个企业可能没有专利,可能没有商标,但绝对不会没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员工作为商业秘密的接触者是商业秘密的活载体,他们掌握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最有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高发群体。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误区,想当然得设置一些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条款以为就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发生纠纷后,很多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从而使得竞业限制条款无法达到切实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有鉴于此,笔者对企业在竞业限制方面的理解和适用给予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一般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一般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


  二、竞业限制的期间


  法律规定竞业期间不得超过两年,企业应根据劳动者脱密和竞争威胁程度确定竞业限制期间,可以少于两年,但多于两年则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


  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属于受到竞业限制的人员的范畴。而不同工作岗位的人员可能接触到的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在企业起草竞业限制协议的过程当中需要根据不同岗位员工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内容,约定不同的补偿金金额、比例。确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比例的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相关员工从事竞业限制的业务、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商业秘密泄露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员工薪酬情况等。


  如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数额,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往往因无法证明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因此,需要提前对损失的界定或违约金数额做出约定。


  五、竞业限制的范围


  业务范围:在协议里明确约定离职人员不得自办或者去与丰疆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而且还可以用清单式列举法,约定特定名单企业,明确和自己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同业对手以及企业类型。一方面防止离离职人员“装傻”,另一方面通过罗列的方式充分展示竞业限制的类型和意图,以防止文字表达不完善的地方为离职人员提供违约空间。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技术、产品、服务、行为限制等。


  地域范围: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时,企业应当注意约定的合理性,避免过分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从而被认定为协议约定不公平,进而对于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六、竞业限制的情形变更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即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往往在员工入职时就已经签署,但当其离职时,因历经时间较长,企业原有的保密情形可能发生变化,该员工接触的保密信息可能已经公开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已无实际意义。《解释(四)》规定,当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即使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仍有权单方解除该竞业限制协议,但需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反之,如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可通过明示行为解除此协议。因此,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当权衡是否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如认为无必要,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文件,又想保留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一定主动权,则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应以用人单位在离职前的通知为准。


  七、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最迟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将“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员工离职流程的一项必要审查项目并书面通知离职员工本人,确保送达成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八、竞业限制的解除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支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实施竞业限制行为,即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问题,一般根据意思自治及员工劳动收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过高法官会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员工劳动收入、月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调整。


  十一、竞业限制和泄露商业秘密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有权同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十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除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是否有权要求其返还已收取的经济补偿?


  正常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不予返还;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的经济补偿,应当返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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