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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肺炎 | 新冠肺炎捐赠免税等政策来了
发稿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1595次

  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防控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多个新政策,响应了企业和民众呼声,公布的政策大多与笔者此前预判相同或相近(此前的《一文弄清公益性捐赠的“税”》写到,截止2020年2月5日,对本次疫情的公益性捐赠,并未出台特定政策),结合相关政策,李波律师为您全面梳理如下:

  一、对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政策

  1、单位和个体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不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均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个人(不含个体户)无偿赠送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均不视同销售不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包括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并不明确),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注意不包括现金),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税前扣除。

  3、捐赠给医院的捐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办理的无偿捐赠,应索取正规票据。

  4、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内容的新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5、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属于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物资。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前述物资免征关税。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捐赠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次疫情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属于该政策范围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及相关政策,笔者建议本次抗“疫”捐赠可参考以下几点:

  1、可考虑优先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抗“疫”物品(注意现金不能全额税前扣除),毕竟医院和医护人员是前线,抗“疫”物品也是最急需的。

  2、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前应确认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格,可拨打相应省、市、自治区税务局12366电话咨询;无法确定时,可考虑直接向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因为他们均具备法定资格。

  3、捐赠一定要及时索取并留存正规票据或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既可促使捐赠的钱物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企业、单位、个体户记账的凭据,同时是税前扣除或无须缴税的证明。

  4、打款记录、物资出库记录、物流凭据、股权或房产原值证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值证明、相关合同等证明公益性捐赠的资料应留存,建议企业或个体户按会计档案的时限保管,个人留存5年。

  5、由于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并不明朗,建议捐赠优先采用现金、货物方式,确需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最好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具备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办理(不征增值税,包括餐饮、住宿、运输、通信、建筑服务等,具体范围可参见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内容)。如本次防疫期间武汉不少酒店提供的免费住宿服务可考虑运用相关政策。

  6、建议公益性捐赠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量力而行,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政策及本文仅作为考虑捐赠额度、形式的参考。如需了解其他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请参考《一文弄清公益性捐赠的“税”》。

  二、对提供疫情防控保障的企业税收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1、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即国家、省级两级相关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不论金额大小),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且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部分)。

  2、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取得的境内该类运输收入全免)。

  3、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注意仅2020当年度),所得税补亏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是否属于四大类行业的判断,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即四大类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企业或个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早日与当地发改、工信部门联系、沟通,申报进入国家或省级两部门确定的名单(由于系阶段性政策,事后即使符合条件被列入名单的难度增大),方可享受新购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和按月全额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2、新购置设备应及时取得发票并投入使用,完善相关手续,防止出现购置设备时间、投入使用日期晚于政策截止日期。

  3、运输企业、个人应取得并保留好完整运单,注明发货人、收货人、运输物资品名、数量、起运日、收货日、运费金额等内容,合同最好也能留存,用于免税申报证明。建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现行政策规定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四大行业的合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即可享受8年补亏政策,2020年注意合同签订、发票开具、会计核算不要把取得的四大行业收入与其他类别收入混淆,避免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资格丧失。这条政策也是相关企业的一个税收筹划点。

  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注意发票开具、会计核算具体准确,避免收入类别混淆不能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建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票,不开具专票。

  三、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有关要点如下: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可以理解为包括中央、省级、省级、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注意仅包括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

  1、扣缴义务人要熟悉本政策,对政府明确、符合政策规定的补助、奖金不计入员工工薪收入扣税。

  2、企事业单位不要发现金给员工自行购买防疫物品,应统一购置发放,既有利于企业整体防控,也可节税(企业可税前扣除,个人免征个税)。

  3、不论是按政府文件发放补助、奖金,还是发放防疫物品,应及时发放到位,取得购买防疫物品发票,避免发放或发票开具日期晚于政策截止日期。

  编辑:李波律师|181712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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