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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弄清公益性捐赠的“税”
发稿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1625次

  面对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不少企业、个人慷慨解囊,向武汉及湖北等地捐款捐物,而捐赠应如何交税、有哪些优惠?李波律师为大家解读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希望能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贡献力量,早日赢得防“疫”战的全面胜利。

  一、公益性捐赠涉及税收概览

  1、企业、单位、个体户公益性捐赠涉及税收

  注:图中所得税一栏对企业、单位指企业所得税,对个体户指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公益性捐赠涉及税收

  3、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二、公益性捐赠具体税收政策介绍

  1、增值税

  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即不需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意不含个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注意: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确认、发布。但某公益性慈善组织前一年具备资格,并不代表其第二年一定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9号)确认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3、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截止2020年2月5日,对本次疫情的公益性捐赠,并未出台特定政策。即按目前政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对公益慈善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细化,其主要内容有:

  对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了界定,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按限额比例扣除,当期一项所得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工薪薪金以外的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分类所得的,可在捐赠当月扣除。

  个体户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或汇算清缴时扣除)。注意: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应取得捐赠票据并留存5年。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明细单扣除(大家通过单位组织捐赠的,可以此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在申报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应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不同项目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确定方式: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6、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属于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或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规定物资。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前述物资免征关税。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捐赠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次疫情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受赠人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本次疫情增加了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属于该政策范围的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三、注意事项

  1、公益性捐赠前应确认拟捐向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格,可拨打相应省、市、自治区税务局12366电话咨询;无法确定时,可考虑直接向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因为他们均具备法定资格。

  2、捐赠一定要索取并留存正规票据,既可促使捐赠的钱物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企业、单位、个体户记账的凭据,同时是税前扣除或无须缴税的证明。

  3、打款记录、物资出库记录、物流凭据、股权或房产原值证明、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值证明、相关合同等证明公益性捐赠的资料应留存,建议企业或个体户按会计档案的时限保管,个人留存5年。

  4、综合而言,如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所列情形,企业、单位、个体户如非自产、委托加工或特别渠道可购买到急需的物资,建议捐赠一般采用货币形式(因为捐物资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的无偿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征增值税(包括餐饮、住宿、运输、通信、建筑服务等,具体范围可参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内容),可直接捐赠无需改为货币捐赠。如本次防疫期间武汉不少酒店提供的免费住宿服务可考虑运用相关政策。

  5、建议公益性捐赠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量力而行,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政策及本文仅作为考虑捐赠额度、形式的参考。

  作者简介:李波律师联系电话:1817121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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