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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 疫情防控期,建工企业如何复工?
发稿时间:2020.02.11 浏览次数:1089次

  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要切实做好春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要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通知》要求,一要推动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二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铁路、民航等要统筹运力做好重点群体运输,并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三要分级分类提升核酸检测等快速筛查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四要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五要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各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六要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机器、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七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做好防疫物资、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八要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努力满足公共服务岗位防护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压实企业和属地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群防群控,推动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武汉封城,全国各地也为配合防疫工作大范围限制出行,绝大多数的企业也都停止了生产经营。应当说,这一波疫情对社会经济活力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国家一方面狠抓疫情防控工作,另一方面也希望减少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对国计民生及国家经济的影响,强调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的企业和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应尽早复工,其他企业及时复工。

  那么作为建工企业,在组织企业复工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综合各地建工企业复工政策,对重点事项提示如下:

  一、遵守各地复工时间通知

  多地住建管理部门均对建设工地复工时间做出了明确通知,其中大部分省、直辖市通知复工时间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如北京、上海、重庆、福建省、山东省、河北省、广东省、云南省、山西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部分地区建设工程复工时间更晚,如下表格所示:

  湖北省因地处疫区中心,通知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不排除进一步延期可能性。

  二、建工企业复工准备工作注意事项

  很多地区就复工条件、防疫措施等出台了相关文件,湖北特别是武汉地区建设工程复工尚未确定,相关文件亦尚未出台,现综合其他各地文件内容,提出以下建工企业复工注意事项,供湖北及其他尚未出台明确指导性文件的地区建工企业参考,以便尽早准备,及时复工。

  1、制定针对性的防疫方案并落实各个具体工作责任人,有条件可成立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组。

  2、及时、有效向全体返工员工进行防疫知识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宣传及传达;

  3、提前准备好口罩、红外线测温仪、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

  4、提前就返岗员工食宿问题做出合理且符合防疫需要的安排;

  5、完成防控评估及复工报备工作:部分地区(例如厦门)将完成防控评估作为审批复工的前置条件,防控评估主要从防疫组织建设、责任制度安排、返岗交通安排、实名登记制度、住宿管理、饮食管理、防疫物资配备、生产生活场所消杀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湖北地区作为相对严重的疫区,想必评估和报备措施极大可能性都会采用;

  6、通知员工返岗,并实名登记返岗人员信息,报备相关人员健康状况:这一做法应当是各地的普遍要求,但部分地区(例如成都)特别要求,必须通过复工审批后才能通知人员返岗。

  7、到达政府主管部门通知的复工时间后,因外部客观原因(如无法组织到防疫物资、员工到汉后还需经过隔离期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需注意依据施工合同约定,与发包方就工程延期问题提前沟通,并形成工期签证或其他有有形确认文件,避免后期因工期延误问题与发包方产生纠纷。

  以上注意事项未尽完全,尚无具体文件指导的各建工企业可结合当地及所在工地特殊情况,自行梳理并提前准备,为早日顺利复工做好准备!

  文件解读

  在涉及各地建工企业复工安排的各类文件中,笔者关注到一份多网站转载的成都市住建局发布的成住建防疫发〔2020〕22号《关于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纳入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成都住建局通知”,笔者尚未在成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官网查询到该文件,文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其中规定:

  “住建领域从业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由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信用扣分: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疫情确诊的,依法依规予以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通知内容的合法性有待商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为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安全管理相关的突发性事故,而新冠疫情属于较大范围客观存在的不可抗力事件,甚至相关专家现阶段都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临床病征、传播途径等有不确定性表述(如针对最新发布的气溶胶传播途径所进行的官方表述中,也只是“理论上有可能,现实中还需进一步证实”),那么面对这样一场具有不确定性的、不可抗力疫情,将新冠病例确诊与安全生产事故关联,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法性及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

  特别是该通知规定“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人以下被隔离的,视为一般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下疫情确诊,3~10人被隔离的,视为较大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疫情确诊的,视为重大安全事故。”这已经突破了现有法律规定关于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也会进一步影响相关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

  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如果前述成都住建局通知确系成都市住房与城建建设管理局出台文件,笔者也可以理解相关部门在面对严峻疫情需要抓好防疫工作的重重压力,但也需提示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前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如前文所述,防疫之余各级政府部门也都在考虑企业生存压力问题,排除合法性论证不论,如此严苛的事故定性,也可能给本就遭遇重创的企业带来复工决策的顾虑。

  笔者仅期望新冠疫情阻击战早日胜利,各行各业也尽快恢复生机,愿春暖花开时,一切都是欣欣向荣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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