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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劳动者该怎么主张
发稿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2301次

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29日,张某开始在A公司工作,从事营销部设计师职位,张某与A公司之间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3月9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离职,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A公司已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张某在职期间,A公司发给张某2013年8月份至2014年7月份工资。

2015年5月初,张某再次到A公司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6月27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劳动关系再次解除。A公司已支付张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其中,A公司已支付张某2015年5月份、6月份工资。

张某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张某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期间工资的差额。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和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具体分析:

1)张某2013年7月29日进入A公司工作,2015年3月9日第一次离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某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止;

2)张某与A公司第二次形成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是2015年5月初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张某追索第二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应当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2015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6日止。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第一次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的差额和第二次形成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015年6月份双倍工资的差额的诉讼请求,

对于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8月起至2015年6月1日前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理论探讨:在实务中,对于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一直有不同观点,有些观点认为在职期间只要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均可主张,有些观点认为最长可主张12个月的,但是主流观点是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最长期限限定在11个月内。

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时,第一,要关注诉讼时效,避免时效已过,权益得不到保护;第二,要在结合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地区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向公司主张合理合法双倍工资的差额,以避免错误的理解导致双方沟通不良,劳动纠纷长期不决,纠纷解决效率大大降低。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有其他相关疑问可拨打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服务咨询电话:027-86658562,谢谢!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