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屡见不鲜,时时引发社会焦点。在某些经典案例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由全楼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补偿,从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热议。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的规范和补充,会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
首先让我们复习一下《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条文。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相关案例:
2018年,原告李某在自家楼下被楼上高空落下的石头砸中左前臂,被诊断为桡骨骨折,共住院36天,期间产生费用共计18807.25元。经公安机关调查,根据石头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单元或3单元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最终法院判定由合计16名被告分别支付补偿款500元。
法官解读:
首先,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基础是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仅仅具有嫌疑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其次,此类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成为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非要明确具体加害人,其损失才能获得救济,对受害人无疑雪上加霜。因此由可能成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当事人对损害进行合理的分担,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相对合理的分摊风险的方法。再次,立法作出此种规定,也有利于提高建筑物实际使用人日常提高警惕,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民法典》通过后,对高空抛物的情形做了详细补充和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比照法条,我们发现,《民法典》做出如下完善和修订:
一、增加了禁止性原则规定;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更违反法定义务。明确该法定义务是给所有公民提出明确的警示和要求。
二、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出于公平原则和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如果已经查到真正的侵权人,就应当将责任转移给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明确补偿人的追偿权意味补偿行为是垫付行为,可合法追偿,不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通过行使追偿权而使非侵权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不公平后果得以挽救,实现民法的公平正义。
三、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与责任;建筑物管理者应当特别履行对坠落物品致人损害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以前只有在高空坠掷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所有部分情况下,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应该承担责任。现在,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现象发生,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该规定一方面扩宽了受害人寻求赔偿的途径,增强了受害人的救济;另一方面加大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新增有关机关的调查义务。只有在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具体侵权人的,才可以让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且对行为人享有追偿权。
今天分享《民法典》高空抛物部分内容,如有其它法律问题,可咨询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电话:027-8665856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