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婚烟关系中的弱者和无过错方,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请求补偿和经济帮助三项制度,然而,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三项制度的差别和适用条件,往往只会笼统地提出"赔偿"的要求。殊不知,这三项制度各自都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不能混为一谈。接下来具体为大家解答。
一、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其中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
二、离婚赔偿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不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某明星离婚纠纷案。男方发现女方出轨其男助理,同时发微博说明,并保留证据。之后,男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法院判决离婚,但是驳回了男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就依据不构成同居的婚内出轨行为,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可类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驳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何处理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这次民法典出台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在现行法律“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兜底条款。不少律师认为,这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三、离婚诉讼案件中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物质或金钱上的帮助。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义务实质上是一种先前行为产生的法律义务。
1、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离婚后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生活用品或房屋的居住权。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一般法院会根据受助方的年龄,身体条件等情形确定,一般是采取一次性资助。
2、经济帮助的前提必须是“一方生活困难”,而认定“一方生活困难”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据此,一方生活困难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综上,就是离婚补偿、赔偿及经济帮助的条件和方式的简单概述,以及自己的一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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