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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解读
发稿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2213次

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举个例子,用户在2020年7月份办理一年期的贷款,借款金额是1万元,那么到期之后一次性还款总利息就是1540元,超出这个数值的部分是不受法院保护的。

发布会上,贺小荣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在哪些机构借的钱受政策影响?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借贷行为不受影响,而除此之外的民间借贷行为则受到影响,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等,则受到新的法定利率调控。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的主要定位是面向小微经济。但近年来,民间借贷业务的规模化、涉众化趋势逐步显现出来,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司法部门也主要是基于此做出的调整。利率上限的大幅下调后续,关键要看金融机构是否“给力”。如果金融机构对小微服务充分、覆盖全面,则是最为理想的局面;但如果金融机构仍秉持着低风险偏好,害怕坏账不愿意服务下沉群体,再叠加此次利率下调的影响,那么小微实体的金融服务就极有可能处于“真空地带”,要么小微继续寻求民间借贷,甚至寻求转入地下的高利民间借贷;要么小微实体会因资金链断裂而加速走向消亡。

此外,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之前借的钱利息怎么判定?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率适用旧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受理的则适用新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