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不可以!
为什么不可以?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陈芳律师告诉您。
人物采访 INTERVIEW
陈芳律师
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大学毕业后,进入武汉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工作,具备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执业以来,处理过交通事故纠纷(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书)、侵权纠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参与了江汉区政府拆迁项目、股权收购、尽职调查等非诉业务;担任涉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参与了江汉区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以调解员身份成功处理了武昌区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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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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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童某是熟识的朋友,2016年童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建议熊某以其名下的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利息为6%)。熊某拿到银行贷款后,将其中的20万元出借给童某,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后童某认为利息过高,负担不起,2018年双方便再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童某支付利息及部分本金至2019年不再还款付息并“失联”。迫于无奈,2021年1月份,熊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童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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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通过抵押其名下的房产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进行出借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童某应将借款20万元返还给熊某,童某前期支付的利息折抵借款本金,经过核算,童某已支付的利息及偿还的部分本金合计超过借款本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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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案被告未到庭,最终以原告熊某撤诉终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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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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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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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这时,法律禁止的是信用贷款再高利转贷的行为,从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再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双方约定并实际履行的利息不超过两条线(24%和36%)即为有效,为法律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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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此时,不仅出借人信用贷款后再出借给他人的,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而且出借人进行抵押贷款后再出借给他人的,同样会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产生的结果就是,借款人只需要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无需支付利息。但是,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合计超过借款本金,则可以在法庭上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超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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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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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后,陈芳律师提醒从事相关民间借贷业务的人员注意了,不管你是不是2020年之前就已经进行抵押贷款然后出借给他人,如果你们的纠纷或者生效判决发生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你们的借款合同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所以,不要贪图利息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进行转贷。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2020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52条: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