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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驾驶员的责任问题
发稿时间:2018.11.06 浏览次数:10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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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等。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经潜水打捞、恢复数据,提取到了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随后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鉴定,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本案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众说纷纭,对于肇事者乘客刘某的责任问题,大家的看法比较接近和一致,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冉某应定何罪,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虽然其人已经死亡,为其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追究其刑责已成镜花水月,空中楼阁,但法学界同仁的探讨却热度不减,本人也不掇浅薄,谈点粗浅之见。


  观点一:驾驶员冉某不顾乘客安全与刘某撕打,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猛打方向盘,是故意偏离车道、冲撞护拦、驾驶车辆坠江,已触犯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观点二:驾驶员冉某不顾乘客安全与刘某撕打,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猛打方向盘,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放弃职守,疏忽大意,造成车辆坠江,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115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观点三:驾驶员冉某在行车过程中因受到乘客刘某撕打干扰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车辆坠江、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1、从事故的起因看驾驶员无过错。事故的起因是乘客刘某坐过了站,强行要求下车所造成的。公交车是一种公共运输车辆,不是专车,也不是私家车,只能按线行驶,按站上下,按点运行,不能随意停车。公交车是大众交通工具,服务百姓、乘客众多,乘客的上下车站,由乘客自已决定,如果乘客错过了点或者坐过了站,也只能由乘客自已处理,不能苛求于司机,更不能采取暴力的方法,威逼司机停车。


  2、从事情的经过来看司机的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乘客刘某在坐过站后没有冷静的处理问题,先是辱骂司机、发生争吵,继而拿起手机猛砸驾驶员的头部和眼部,这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且打击的是司机的要害部位,而驾驶员反击仅仅是阻击其重复侵害,也没有造成过当或者不必要的伤害,因而是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对此,驾驶员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3、从事情的发展来看驾驶员符合交通肇事的构成。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特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驾驶员在与乘客发生矛盾、行车受到干扰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盲目相信自已的技术和处理能力,依然驾车高速行驶,并大桥上越过中线、偏离车道、冲破护拦、坠入江中,造成了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盲目自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4、驾驶员的行为并不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个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车辆坠江的结果,故意导致这一结果发生。在本案中,司机是合格的驾驶员,并未饮酒,其家庭关系也没有任何异常,司机在高速行车的过程中,头部、眼部受到了背后的突然袭击,司机既要照顾前方行车,又要防备后方攻击,必然会紧张慌乱、判断失真、动作失调,这也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司机虽与乘客刘某吵架,但与同车的其它乘客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矛盾,他也没有任何让理由也没有任何动机去蓄意制造事故让车辆有意坠江,陪上包括他自已在内的一车人性命,所以他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同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客观表现并不相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表现是过失造成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交通肇事罪是采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从本质上来讲,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独立特殊表现,二者具有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此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交通肇事罪。


  5、定交通肇事罪对于驾驶员的惩处是适当的。在本案中的驾驶员是一个智力正常的合格驾驶员,他一直在谨慎的驾驶车辆,是乘客刘某在违法,为了自已的一点私利,纠緾、袭击正在全力驾车的司机,置全车人的安全于不顾,是应该受法律的惩处的罪魁祸首,驾驶员并不是要蓄意制造交通事故,但由于当受了袭击,头部、眼睛受到了外力撞击,正常行车受到干扰,判断力下降,处置应对不力,出现这样严重的后果,也是驾驶员违背驾驶员的本意的,因而定交通肇事罪也能让其受到适当的惩罚,对其的评价也是客观公允的。


  以上观点系个人的一家之言,未必正确,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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