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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1期:买矿先签“阴阳”两份协议,出了事哪份算数?
发稿时间:2026.10.10 浏览次数:38次
【瀛楚律师专栏】本期评析律师:瀛楚律所易涛律师
 
 
争议背景
矿业股权并购里,常见一种做法:工商变更用一份简版《股权转让协议》,真正的交易细节另签一份《补充协议》。补什么?矿产资源按吨计价、保证金归属、遗留问题处理、付款节奏、违约责任——真正值钱的条款全在补充协议里。
交易顺利时,这叫“灵活安排”。一旦出了纠纷,卖方拿补充协议追款,买方说补充协议是“把公司财产分给股东个人”,无效。到底哪份算数?补充协议里那些按吨计价、保证金归股东的约定,法院认不认?
案情回溯
重庆某矿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两个股东,陈某某一持股51%,唐某某持股49%。公司名下有一座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0年3月,公司被纳入重庆市第一批绿色矿山名录。
2020年起,陈某(女)与丈夫李某某多次实地考察,洽谈收购事宜,支付定金200万元。2021年6月9日,双方签订两份文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位股东合计转让90%股权,价款450万元;另一份《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才是重头戏——
原矿剩余储量按20元/吨计价,由陈某向两位原股东另行支付;土地复垦保证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共163万余元归原股东所有;绿色矿山建设验收费用270万元由陈某支付;原矿界遗留问题由原股东负责清偿。
签约后,陈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和验收费用共计520万元。2021年7月7日,股权变更登记完成,陈某入场施工,实际控制公司。
争议随后爆发。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载明剩余资源储量104.01万吨,按20元/吨算,陈某需再付2080万余元。陈某不认,单方委托另一机构出具报告,称剩余可采资源量仅38.8万吨。双方僵持不下。
与此同时,公司绿色矿山出了问题。2022年1月和2月,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两次下达整改通知;4月,公司将重庆某某公司移出绿色矿山名录。6月,公司与涪陵区规资局签订协议,同意将原采矿权交由政府,与新增资源整体招拍挂出让。协议中写明:截至2021年9月15日,原采矿人已出让未开采资源剩余74.2万吨。后来案外公司竞得该矿。
卖方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剩余储量转让款、保证金及违约金。陈某反诉,要求解除两份协议、退还全部已付款项。
三个争议焦点怎么破?
第一,补充协议约定“资源按吨计价、保证金归股东”,是不是无效?
这是陈某最主要的抗辩:矿产资源是公司财产,两个股东把公司资源作价卖给自己,属于处分公司资产,违反公司法,应属无效。
法院没有接受。核心判断在于:这到底是不是股东变卖公司资产?
法院认为,两份协议合在一起看,是股权概括性转让。转让的标的是公司90%股权,不是单独买卖采矿权或公司资产。补充协议把资源储量、保证金、验收费用单列计价,本质是对股权实际价值的分项作价安排——就是说,90%股权到底值多少钱,不是450万,而是450万加资源折价加保证金加验收费用。这是交易双方对股权对价的逐项约定,不是把公司财产分给股东个人。
这个认定切中要害。股权转让的对价本来就是协商出来的,可以是固定一口价,也可以按资产、资源、负债逐项拆解。只要交易本质是股权转让,对价怎么列是合同自由。
第二,剩余储量到底按104万吨,还是74.2万吨,还是38.8万吨?
三方各执一词:卖方拿共同委托报告说104.01万吨;陈某拿单方委托报告说38.8万吨;涪陵区规资局与公司签的协议里写明74.2万吨。
法院采信了74.2万吨。理由有二:其一,这是行政机关与重庆某某公司在正式协议中载明的数据,形成于2022年6月,时间上更接近争议时点,且公司在协议上盖章确认;其二,卖方之一唐某某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按74.2万吨计算,构成对己方主张的收缩,法院照准。
按74.2万吨×20元/吨,资源转让款1484万元,两位原股东各742万元。这个数字的确定过程说明:储量争议中,权威行政文件确认的数据,往往比单方委托报告更有分量
第三,买方能不能以“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解除?
陈某认为,矿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且后来采矿权交回政府、被案外人竞得,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当解除。
法院的回应很直接:陈某签约前已实地考察、详尽了解公司资源和经营状况,股权变更后已实际控制公司。公司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发生在陈某控制经营期间,整改不力是陈某自己的管理问题。更关键的是:陈某明知公司存在整改问题后,仍然主动申请增划资源、同意将原采矿权交回政府整体出让,并在承诺书中确认相关后果。这一系列行为说明,陈某是以自己的经营决策推动了采矿权的处置,事后反过来以“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要求解除,违背诚信。
这条认定对所有买方都是警示:接盘后的经营行为,可能切断你回头解除合同的路。
瀛楚律师三句话避坑
矿业股权并购,签约前先把对价结构想明白。本案买方之所以被动,根源在于签了两份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了一大笔需在股权变更后继续支付的款项,却对储量认定、付款节奏、违约责任缺乏可操作的保障。股权对价可以分项计算,但每一项的计算依据、数据来源、争议解决机制要写清楚。签完才觉得贵了,想用“无效条款”赖账,基本行不通。
剩余储量是矿业交易最核心的变量,必须锁定权威数据。本案中三份数据打架:104万吨、74.2万吨、38.8万吨。最终被采信的是行政机关与公司协议中确认的数据。交易前应调取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数据,能共同委托鉴定的共同委托,能在协议中锁定计算基准的提前锁定。事后再做单方报告,证明力大打折扣。
股权交接后,经营行为就是你的责任。陈某接手后被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最终失去采矿权,她试图把这些后果推回给原股东。但法院看到的证据链是:她实际控制公司、收到整改通知、未能按期整改、主动申请增划资源并同意交回原采矿权。买方从接手第一天起,就要对公司行为和后果负责。经营决策不当造成的损失,合同目的落空的抗辩救不了你。
做矿业并购的同行,你们签过“简版协议+补充协议”的组合吗?补充协议里的计价条款,后来出过争议吗?评论区聊聊,易涛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