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3期:酒后上门起口角,追出楼外继续打——法院:这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
发稿时间: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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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先动的手,我还手就是正当防卫”——这句话在刑事辩护中经常听到。不少人觉得,只要对方先有动作,自己怎么还击都算“防卫”。
一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判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双方因口角升级为互殴,事后追出楼外继续击打对方,不构成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5年,蒋某鸿购买某置业公司20套商品房经营宾馆,因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018年5月2日0时许,该置业公司员工何某伟酒后带着同事申某阳来到这栋公寓,看到楼上有灯光便上楼查看。到二楼后,何某伟对206房间内的戴某某进行辱骂。蒋某鸿随后进入房间,与何某伟发生争吵。何某伟让申某阳去断电,蒋某鸿上前阻拦,申某阳推了蒋某鸿一把,两人开始互殴。
蒋某鸿用拳击打申某阳面部。何某伟见状逃离,戴某某报警。申某阳面部眉骨处受伤流血,跑出公寓。蒋某鸿与戴某某、周某某追出楼外,蒋某鸿追上申某阳,再次对其头面部进行殴打,后被戴某某、周某某拉开。
经鉴定,申某阳面部眶壁、鼻骨等多处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结论:蒋某鸿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何某伟、申某阳二人上楼目的是查看灯光原因,未携带工具,进入206房间时房门敞开,不存在强行入室行为。何某伟辱骂戴某某,属于一般口角,并未实施针对人身或财产的攻击性侵害。
蒋某鸿因口角与申某阳发生互殴,其主观目的并非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攻击和伤害的故意。
房间内第一次击打后,何某伟已离开现场,戴某某、周某某在场劝阻,申某阳无论人数还是体能均处劣势,且已面部受伤跑出楼外。蒋某鸿明知戴某某已报警,仍不等待警察到场,追出楼外再次对申某阳头面部实施殴打。
法院据此认定,蒋某鸿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而是积极追求对他人身体的伤害,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阐明:准确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正当防卫制度要保护真正面临不法侵害的人,也要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在轻微肢体冲突中,行为人可以辨识、也可以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伤的方式还击,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 对方先动手不等于你可以无限还击。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口角引发的轻微推搡,不构成实施重拳击打的合法理由。
✔ 冲突停止后再追打,性质就变了。 对方已经离开现场、侵害状态已经解除,此时再追出去打,法律上评价的是新的攻击行为,不再是防卫。
✔ 遇事先报警,别把“还手”当成唯一选项。 能辨识、能避免的情况下选择以暴制暴,轻则承担民事赔偿,重则构成故意犯罪。案底一旦留下,代价远超一时之气。
你身边有没有人把“对方先动手”当成动手的底气?如果你遇到酒后上门挑衅,对方先推了你一把,你会怎么做?评论区聊聊,张鹏律师不定期翻牌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