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027-87325910 | 13476241977

律师说法STATEMENTS

首页 > 律师说法 > 以案说法
瀛楚律师评析案例 | 第9期:王瑞律师——工程垮塌后重新续建,前期已付款项能否从续建工程款中扣除?法院:两笔账分开算
发稿时间:2026.10.10 浏览次数:40次
【瀛楚律师专栏】本期评析律师:瀛楚律所王瑞律师
 
 
 
争议背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因故垮塌后,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合同续建。续建完工并结算后,一个常见争议是:发包方此前就垮塌部分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能不能算作续建工程的已付款,从续建工程款中扣除?
这个案子给出答案:不能。两笔款项对应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不能混在一起算。
案情回溯
2014年1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某文化演艺中心遮雨棚改造工程。某建筑公司随后将工程转包给施工人甲、乙实际施工。2015年1月,遮雨棚在大风天气中垮塌,工程未竣工交付。
2015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施工人甲签订协议,确认已完工程款37万元,已付15万元,尚欠22万元。后施工人甲起诉,法院判某建筑公司支付22万元。
2017年10月,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建筑公司重新签订《钢结构雨棚工程承包合同》,由某建筑公司续建。2018年4月竣工验收。2019年4月,财政评审确定续建部分审定金额737478.13元。被告已支付50万元。
诉讼中,某建筑公司承认被告在前期工程中向施工人甲、乙支付过20万元。被告主张这20万元应从续建工程款中扣除,只欠37478.13元。某建筑公司则认为,这20万元是前期垮塌部分的工程款,与续建无关,不能扣除。
法律显微镜· 王瑞律师怎么看?
结论:续建工程款与前期垮塌部分工程款分属两个合同关系,前期已付款项不能在续建工程款中扣除。被告应支付续建工程尾款237478.13元及利息。
关于垮塌损失由谁承担
某建筑公司主张,垮塌是因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不合格,且大风属于不可抗力,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图纸确实没有设计单位盖章和设计人员签名,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但形式瑕疵不等于设计内容存在缺陷,更不能直接推定垮塌与图纸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计缺陷导致垮塌,法院释明是否申请司法鉴定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原告承担。垮塌部分的损失主张未获支持。
关于20万元能否从续建工程款中扣除
法院认定:被告支付给甲、乙的20万元,属于前期垮塌部分的工程款。续建工程是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后独立履行的新工程,审计金额为737478.13元,被告仅支付50万元,尚欠237478.13元。前期款项与续建工程款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不能混同扣除。
关于利息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核算金额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一年。评审报告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原告主张从2019年6月1日起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但5%质保金36873.90元的利息,应从质保期满后起算,即2020年6月1日。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37478.13元及利息,其中200604.23元从2019年6月1日起算,36873.9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算。
但需强调的是,如若双方互负债务,且该等债务符合民法典关于债务抵销规定的,可主张抵销。
瀛楚律师三句话避坑
发包方注意:前期工程款和续建工程款是两笔账。 重新签订合同后,续建工程独立结算,前期已付款项不能自动抵扣续建工程款。付款时注明款项对应哪一阶段,避免混同。
承包方注意:垮塌原因要举证,不能靠推测。 主张设计缺陷导致质量事故,需要证据证明缺陷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释明鉴定而拒不申请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实际施工人注意:转包有风险,结算要留痕。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先后就前期工程款和续建工程款分别起诉,才拿到应得款项。施工过程中注意保留结算依据、付款凭证,避免款项性质不清引发争议。
 
本文仅为案例分享与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需就个案获得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